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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年11月18日     (浏览:)

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长效机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24年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面向全校二级学院开展。

二、具体工作安排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11月20日—12月20 日)。

1.学院自评(11月20日-12月4日)

各学院结合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附件1)中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等完成自评工作,填报《评价表》,撰写自评报告,12月4日前上报绩效评价相关支撑材料自行存档以备核查。

2.学校评价(12月5日-12月20日)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小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评价表、自评报告及日常工作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形成各学院评价反馈意见和评价等级。期间,考核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有关学院抽检核查。

3.反馈意见(12月25日前)向各学院书面绩效评价反馈意见和整改内容

4.向学校汇报(12月31日前)

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5.整改落实(2025年1月10日前)

国资处根据绩效评价反馈意见,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完善建立长效机制。

三、材料报送

学院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时间节点,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纸质版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到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审核监管科(燕山办公楼618室)。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作信息发送。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 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资产管理自评方案,认真开展自评,切实做到全面、细致、彻底。

  3. 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1:XXX学院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

                                                  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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