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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8日     (浏览:)

山东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节约办学成本,保证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山东省教育厅颁布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 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校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含房屋构筑物拆除)、报损(含被盗、丢失、有账无物等非正常损失)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调拨是指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有偿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出售和有偿出让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属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被盗、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盘亏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帐处理: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 图书由校图书馆根据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2.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的存货;
3.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通用及专用设备;
2.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存货;
3.批量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三)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校自行处置:
1.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机动车辆;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3.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存货;
4.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家具类、被服装具类固定资产。
(四)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审批,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及拍卖公司进行评估后拍卖或报废处置:
1.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机动车辆;
3.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4.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申请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登陆山东财经大学资产管理处网站,上网填写并打印《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及《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技术鉴定报告》。
(二)《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资产报废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山东财经大学待报废固定资产技术鉴定报告》须由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三)批量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闲置申请须经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超出学校权限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根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的程序: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九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帐务核销处理程序:由资产报废申请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固定资产处置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及帐务核销工作。
第十条 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按类别进行:
(一)电子产品类报废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的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报废电子产品回收公司无偿回收,并由其开具回收证明。
(二)非电子产品类报废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处理;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监管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纪委、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实行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对外有偿转让的特种设备应保证随机技术资料、年审资料齐全。
(四)报废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为避免设备闲置浪费及占用实验室空间资源,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应积极参加多余、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闲置固定资产信息需在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不低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可进行校内调剂或降级使用。公示期满后,对确无使用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资产处置方式。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使用遵循先校内后校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及独立核算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发布了新的规定后,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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