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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5年09月24日     (浏览:)

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
鲁财采〔2012〕17号

省直各部门,省属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10〕57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采购人要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进口产品。
第五条 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建立“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和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采购额较大的项目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项目、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重大项目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第七条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招标采购。
采购人相关人员不得在招标采购中索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要按照法律规定保存完整采购文件十五年以上。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认真、及时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性资金包括省本级和各部门从上级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金作为担保的借(贷)款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采购人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追加预算后三个月内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使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次年三月底前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
对当年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十二月二十日后不再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将予以撤销。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要逐项编制具体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
采购人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同一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解实施采购。同一政府采购预算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多次)编报多个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视为恶意分解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分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编报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且计划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视为规避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规格、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划分范围,属于《省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十六条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等工作,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编报超标准、超配置的政府采购计划,严禁奢侈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配置标准相对统一的项目实行“归集批量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对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自行采购范围和标准内的,采购人可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直接填报“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对属于应急采购、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填报“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从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执业资格委托代理招标采购。要优先选择省财政厅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委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年度采购额较大的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并随机委托代理业务。
第四章 招标采购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明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时限、采购失败后代理约定和服务要求、收费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中调整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及时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代表应在开标现场、打开密封投标文件前按包公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公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为无效标。收到密封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室要持有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发表影响其它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除获得单位负责人授权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政府采购评审现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需追加与原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一次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上述补充合同,应单独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登记、生成、打印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合同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小额自行采购外,采购人应当由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合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聘请质量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参与验收人员要在合同验收文件上签字,并在验收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采购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年初批复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以及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其它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本规范所指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是指已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执行完结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仍按《关于规范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说明》办理。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省财政厅审核支付”的办法。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 “支付系统”),按规定流程实现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对采购人报送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资金支付;审核不合格的支付申请,退回采购人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确认完成支付后,采购人定期到零余额开户行(预算内资金)或省财政厅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以此作为记账凭据。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自行到省财政厅送取申请表、凭证单据等相关材料,不得由供应商等其他第三方人员代理,否则省财政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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